稅務消息 | 2021-09-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
1、 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
2、 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損失。
相關規定彙總如下:
審查方式
|
報廢認定方式 | 申請相關文件 |
書面審核 | 會計師查核簽證 | 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
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
|
報廢商品清單、監毀證明文件 | |
報廢金額500萬元以下
|
報廢商品清單 (報備受理後,補送加註日期之銷毀過程前後之照片) | |
實地勘查
|
報廢金額超過 500萬元
|
報廢商品清單報請國稅局實地勘查 |
提醒營利事業若申請商品報廢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亦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所列之費用或損失不符合稅法規定而無法認列。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