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09-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詳下列表格:
交易 型態 | 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 | 營利事業交易非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如: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 | 營利事業出售 二手房屋、土地 |
稅率 | 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 20% | 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
申報 方式 |
合併計稅 合併報繳 |
分開計稅 合併報繳 |
分開計稅 合併報繳 |
交易 損失 |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 |
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1、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2、未減除餘額,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3、尚有未減除餘額,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