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10-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持續衝擊,財政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振興條例)延長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已延長相關稅務協助措施之適用期間,其中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111年6月30日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限額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國稅局指出,財政部為賡續協助營業人渡過難關,特配合紓困振興條例延長施行期間,於110年6月25日將前揭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措施之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另修正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條件中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時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之認定標準之一,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之條件,修正放寬為較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即符合該原則之適用條件。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該公司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當期平均月營業額為500萬元,營業稅溢付稅額為25萬元。又該公司107年、108年及109年各年同期(5-6月)平均月營業額分別為1,000萬元、550萬元及400萬元。該公司110年5-6月平均月營業額與109年同期比較雖無減少,依修正前審核作業原則,不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惟較107年同期減少已達50%,符合修正後審核作業原則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條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