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10-20
財政部今(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有關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109)年度減少4萬元。該部表示,本次調整後預估受益戶數為229萬戶(較109年度增加21萬戶),減稅利益為146.44億元(較109年度增加44.10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0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項目 |
案例一 (4 口之家:納稅者扶養其配偶、2 名大學子女) |
案例二 (雙薪家庭:納稅者及配偶) |
基本生活費總額 (每人19.2萬元 × 申報戶人數) |
76.8 萬元 | 38.4 萬元 |
免稅額 (每人8.8萬元 × 申報戶人數) |
35.2 萬元 |
17.6 萬元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標準)24萬元 |
(標準)24萬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1萬元 |
1萬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5萬元 |
– |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65.2 萬元 |
42.6 萬元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
11.6萬元 (76.8萬元 - 65.2萬元) |
0 (38.4萬元 < 42.6萬元) |
說明:
依公告 110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19.2 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