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10-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者,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若死亡人沒有配偶、配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舉例說明,某甲110年8月31日死亡,
1、遺有配偶某乙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某乙於111年5月31日前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某乙為納稅義務人,將某甲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某甲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數扣除。
2、某甲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但有所得,其免稅額可以扣除58,586元(88,000元 × 243/365天)及標準扣除額可扣除79,890元(120,000元 × 243/365天)並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全年度綜合所得,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由配偶、依規定可列報其為受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或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事宜。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