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10-26
財政部於10月22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第32條與「稅籍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規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另考量營業人配合此一新措施需時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併同發布令釋,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爰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
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
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