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稅務消息 | 2021-10-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之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每股成交價格」欄位應填入買賣雙方議定的每股實際成交價格

 

   提醒您,倘股票每股實際成交價格高於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而代徵人(即買方)卻按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即有短徵證券交易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只要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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