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租宿舍供高級幹部使用 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稅務消息 | 2021-11-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承租宿舍如為供特定層級以上幹部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承租宿舍是為了便利遠地員工上班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的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核與業務有關未限制入住員工之職位或頭銜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承租宿舍所取得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之水電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多寡而產生差異,具有個別報酬性,且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A公司以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向B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費由A公司負擔,倘A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A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6,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A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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