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11-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承租宿舍如為供特定層級以上幹部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承租宿舍是為了便利遠地員工上班,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的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核與業務有關且未限制入住員工之職位或頭銜,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承租宿舍所取得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之水電、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多寡而產生差異,具有個別報酬性,且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A公司以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向B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費由A公司負擔,倘A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A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6,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A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