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稅務消息 | 2021-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指出,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負責人信用卡年費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鍰共5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由於個人信用卡年費為家庭費用非屬企業費用及交通罰鍰非屬公司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因此遭該局依前開規定剔除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發生之各項費用,應按財務會計原則詳實記錄,惟於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除與經營業務無關之損費及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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