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12-01
立法院於11/30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除修正條文第2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將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法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條號 | 修正後條文內容 |
第19條 | 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 |
第20條 |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本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依修正條文第51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
第21條 |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 |
第23條 |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 |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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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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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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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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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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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本條文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申請退稅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新增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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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 |
第41條 |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 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
第43條 | 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 |
第44條 |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
第49條 | 「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與關於行政救濟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 |
第49條之1 | 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 |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