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1-12-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符合公益出租人之身分,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1.5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
因住宅法110年6月才修正通過,因此適用的民眾於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區分為「1至5月」及「6至12月」二階段來計算應課稅的租賃收入。
舉例說明,某甲為公益出租人:
1、其房屋租賃期間為110年1至12月,每月租金收入1.6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19.2萬元
2、所以甲君110年應稅的租金收入:
1到5月計30,000元【(1.6萬元-1萬元)*5月】
6到12月計7,000元【(1.6萬元-1.5萬元)*7月】
全年的租賃收入只要列報37,000元,如按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1,090元【37,000元*(1-43%)】,併同其他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將房屋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或長期照顧、身心障礙、托育服務或幼兒園使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租金收入的60%計算。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