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請留意付款時程

稅務消息 | 2021-12-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日」及「實際支付日」,必須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國稅局,以符合程序要件。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2.7億元,經該局查核,主要係投資興建供營業用之辦公大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108年10月,「投資日」雖認定為108年度,惟查部分工程款1.4億元係於107年間支付,非屬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支付,即非108至110年度之實質投資金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70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申報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請國稅局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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