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節能電器後轉供銷售,不得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稅務消息 | 2021-12-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以網路登錄或紙本填寫身分及電器資料,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即得向國稅局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新臺幣2,000元之貨物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倘申請臺數較多(如10臺以上)國稅局會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請買受人提供購買電器裝機地址等佐證資料,以確認是否非供銷售,如逾期未補充說明及提供資料者,將不予受理。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電冰箱17臺及冷暖氣機16臺,於110年7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共34,500元,因申請之臺數較多,經該局函請公司負責人乙君說明並提供申請退稅電器之裝機地址、裝修合約等資料供核,惟乙君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由於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及水電工程,因無資料佐證前述電器非供銷售,故該局依規定不予受理,無法退還貨物稅。

 

  國稅局提醒,購買節能電器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始能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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