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小心被補稅處罰

稅務消息 | 2022-01-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此類案件國稅局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股東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查核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價額顯著不相當。渠等移轉股權,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經核算移轉日公司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所以免予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勿以取巧虛偽之安排,規避稅捐,又上開案例如經通知補申報而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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