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1-10
財政部於1月7日發布新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所列5種情形之一者:
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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