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如發現有溢扣情形,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並向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有應扣繳稅款時抵繳, 如果到年度結束時還有尚未抵繳完之溢繳稅款,或是次年度才發現之溢繳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
國稅局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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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110年10月份給付甲君薪資所得新臺幣10萬元,由於甲君未填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表,原本應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卻誤以6%扣繳,並填單到銀行繳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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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公司於當年度即發現錯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之1%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待甲君同年度另有應扣繳稅款時再用以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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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次(111)年2月才發現錯誤,應向國稅局申請退還並更正已申報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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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如果發現錯誤時,甲君已將該筆溢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且該溢扣繳稅款已抵應納稅額者,因溢扣之稅款所得人實質已經透過結算申報獲得退還,避免重複退稅,則扣繳義務人不得再申請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