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1-2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有財稅差異,在財務會計上,營利事業帳上之外幣資產或負債,應按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稅務申報上,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也就是說,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之兌換損失,因尚未實現,稅務申報不得列為損失,相對所產生之未實現匯兌盈益亦免列為收入。營利事業如於期末估列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外自行調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4日出口商品交易金額為美元1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8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800萬元,倘應收貨款美元100萬元於110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美元匯率27.5元計算,財務帳上計算兌換損失新臺幣50萬元【美元1,000,000元×(28元-27.5元)】,因該筆兌換損失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可列為當年度兌換損失。
國稅局提醒,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在稅務處理上,都必須是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中,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之明細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