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之解釋函令

稅務消息 | 2022-01-26

  財政部於1/25發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即適用房地合一2.0之規定,其中過半數比率之認定相關解釋函令,下列為摘錄之重點,本所預計於農曆年後開設相關課程,會有更完整詳細之說明。

 營利事業 個人
(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一)個人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營利事業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
1、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

2、直接控制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

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二)個人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

1、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

2、對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

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營利事業透過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1、關係企業直接持有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超過50%者。
2、關係企業間接持有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各層持有比率超過50%者。
3、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解釋公告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關係企業對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者。
4、第3點第4款至第6款規定之關係企業。
5、第4點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關係人。
6、其他足資證明對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之關係人。
7、營利事業利用他人名義進行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6目規定構成要件者。

(四)依前3款規定計算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三)個人透過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1、第3點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關係企業。
2、第4點各款規定之關係人。
3、個人利用他人名義進行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2目規定構成要件者。

 


(四)依前3款規定計算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前點所稱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以下略)  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指與個人有下列關係之國內外個人或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一、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以下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本事務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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