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3-16
財政部表示,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並取得符合規定設立年限之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及次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各該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條例增訂第8條租稅減免優惠規定,
財政部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之投資金額,符合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倘個人於111年3月1日投資並取得符合規定設立年限之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將於114年持有期間達3年,爰個人投資支出依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自屆滿3年之當年度(114年)及次一年度(115年)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於辦理114年度、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又基本所得額尚得依規定減除扣除額(現為670萬元),以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於該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