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3-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度從事受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下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
二、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優惠且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超過800萬元。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境外關係人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國稅局呼籲,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