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4-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規定,適用上有何不同?該局以表列方式彙整說明二者異同之處並舉例說明退(抵)稅額之計算方式(詳下表)。
國稅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時,應檢附出售及重購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收付款之資金流程及設有戶籍之證明等相關文據,以利稽徵機關審核。
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規定二者異同彙總表
稅目 | 綜合所得稅 |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 |
法令規定 |
1.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之2 3.財政部77年1月18日台財稅第761151061號函 4.財政部108年11月18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92200號令 |
1.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 |
適用範圍 | 出售房屋屬應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出售之房屋及土地屬應列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之房地。 |
適用要件 | 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退(抵)稅計算 |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 | 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計算扣抵或退還。 |
重購房地持有期間限制 | 無 | 重購之房地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違反者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 |
出售及重購相隔時間 | 2年 | |
出售及重購先後順序 | 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可適。 | |
所有權人限制 | 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房地,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房地亦可適用。 |
舉例說明退(抵)稅額之計算方式:
項目 |
案例1 (適用綜合所得稅) |
案例2 (適用個人房地合一所得) |
案況 | 甲君於100年1月購入A自住房地後,於110年3月出售,售價為500萬元,其中屬房屋價款200萬元,土地價款300萬元,111年1月以配偶名義重購B自住房地總 價400萬元,其中屬房屋價款150萬元,土地價款250萬。 | 甲君於105年1月購入A自住房地後,於110年3月出售,售價為500萬元,已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30萬元,111年1月以配偶名義重購B自用住宅房地400萬。 |
可否適用重購扣抵或退還 |
不適用。 因重購房屋價款150萬元小於出售房屋價款200萬。 |
適用。 可退還稅款=24萬元 〔30萬元X(400萬元/500萬元)〕 |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