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平台存證

稅務消息 | 2022-04-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電子發票,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或營業人(B2B),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得於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該局指出,常接獲消費者反映逾時收到雲端發票,經分析歸納營業人逾時限上傳原因,多屬員工不熟悉系統操作、未設定電子發票系統批次自動上傳,未注意網路連線是否正常或日結帳流程延宕上傳等情形造成。

  該局籲請,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建立系統操作標準作業流程、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並設置專人注意電子發票上傳情形;若總機構或加值服務中心代分支機構上傳,應設置專人每日檢核各家營業人傳輸結果,並協助其改善結帳流程及協助排除異常。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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