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得列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稅務消息 | 2022-05-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以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之租稅公平,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以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則僅得就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並於申報時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購買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請留意相關借款利息扣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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