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5-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 ,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之情形,
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10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商品,其商品之進貨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進貨總金額達甲公司全年進貨總金額80%,惟甲乙公司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上開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即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已經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