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5-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針對營利事業外匯帳戶之兌換損益,在財務會計及稅務之認列規定不同,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或負債,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是在稅務申報上,因為這筆損益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0月25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7.9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790萬元,嗣後A公司於110年12月20日收取貨款美元60萬元,結匯匯率為27.1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48萬元【美元600,000元*(27.9元—27.1元)】,可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至於未收貨款美元40萬元,於110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110年12月31日)之美元匯率27.5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16萬元【美元400,000元*(27.9元—27.5元)】,因該筆虧損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除,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
然而受到疫情影響新臺幣匯率仍不斷波動,也將影響外銷廠商年度獲利,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