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7-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 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 相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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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 免申報 |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 |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