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8-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應將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在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之限額內,自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惟計算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國外所得額係指國外收入減除其相對應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提醒,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將國外收入減除其相對應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扣抵限額,以免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