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8-11
財政部於10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措施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