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8-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此外,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原始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倘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應自原始投資成本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以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