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稅務消息 | 2022-08-18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該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擬自今(111)年起適用上述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適用,上述申請截止日距今僅剩1個多月,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該署並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該署籲請土地所有權人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利用線上申請(免用憑證)方式辦理,以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風險,省時又便利。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回到列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