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8-25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中獎糾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多打等發票開立錯誤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因而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切不可單方面自行任意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甚至負擔賠付中獎獎金責任。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