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08-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個人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之基準為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將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排除適用CFC制度,故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排除適用個人CFC制度。惟為避免個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豁免條款,爰規定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