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稅務消息 | 2022-10-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當年度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另如係公司自行發現錯誤,並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其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亦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舉例如下: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800萬元,並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600萬元(虧損年度均無短漏報所得情事),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

 

  經稽徵機關查獲/自動補繳 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短漏所得稅額(稅率20%) 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
可否適用虧損扣除
情況一 經稽徵機關查獲 45萬元 9萬元
(45萬元*20%)
5.32%(45萬元/全年所得額845萬X100%)
情況二 經稽徵機關查獲 85萬元 17萬元
(85萬元*20%)
9.60%(85萬元/全年所得額885萬X100%)
情況三 自動補繳 85萬元 17萬元
(85萬元*20%)
9.60%(85萬元/全年所得額885萬X100%)

 

  該局提醒,公司平時帳務處理應如實記載,如發現有不慎短漏報所得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除可免除處罰外,若當年度有申報適用虧損扣除,亦可適用較高之金額及比例計算是否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請公司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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