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莎颱風造成災害損失,國稅局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稅務消息 | 2022-10-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受尼莎颱風影響,部分地區連日豪雨造成災害,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遭不可抗力災害,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防疫期間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以減少接觸染疫風險。

 

項目 申請事項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受理機關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災害發生後 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 30日內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房屋稅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 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備註 :

一、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符合上開規定之民眾,可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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