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10-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受尼莎颱風影響,部分地區連日豪雨造成災害,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遭不可抗力災害,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防疫期間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以減少接觸染疫風險。
項目 | 申請事項 | 申請書表名稱 | 申報(請)期限 | 受理機關 |
綜合所得稅 | 個人災害損失 |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 災害發生後 30日內 |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 30日內 | |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 ||||
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申請 | |
房屋稅 |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
地價稅 |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 |
使用牌照稅 | 汽車、機車(151cc 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
備註 :
一、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符合上開規定之民眾,可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