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11-03
財政部今(2)日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5,948元之60%,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6萬元(較110年度增加4,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0萬戶,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億元。該部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與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合計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億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申報戶 項目 |
案例一、雙薪家庭 (納稅者及配偶) |
案例二、4 口之家 (納稅者、配偶、2 名就讀 大學子女) |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9.6 萬元×申報戶人數) | 39.2 萬元 | 78.4 萬元 |
免稅額(每人 9.2 萬元×申報戶人數) | 18.4 萬元 | 36.8 萬元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標準)24.8 萬元 | (標準)24.8 萬元 |
特別扣除額 | ||
儲蓄投資 | 1 萬元 | 1 萬元 |
身心障礙 | - | - |
教育學費 | - | 5 萬元 |
幼兒學前 | - | - |
長期照顧 | - | - |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44.2 萬元 | 67.6 萬元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
0 萬元 (39.2 萬元<44.2 萬元) |
10.8 萬元 (78.4 萬元-67.6 萬元) |
說明:
依公告 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19.6 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