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12-05
日圓近來走跌,我國進口日製商品廠商在日圓貶值下,除進口成本持續降低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兌換盈益。年底將屆,營利事業須留意正確列報外幣交易所發生的兌換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之後在收、付帳款時,如因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的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111)年年度中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日幣8,000萬元,交易日的日圓匯率為0.2250,以進貨科目入帳金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如於年底仍未支付,依當日日圓匯率0.2230評價計算調整兌換盈益為16萬元【(日幣8,000萬元×0.2230)-1,800萬元】,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都必須是收(付)款已實現,才能計入當年度兌換損益中,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之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