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12-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係採自動報繳制度,所以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1期申報者外,應以每2月為1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甲營業人111年1-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111年3月1日起至15日止辦理申報,惟因會計人員疏忽,遲至同年月28日才辦理申報,甲營業人主張該期無銷售額,應無滯、怠報情事,惟依前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遭處滯報金1,200元。
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的義務,此與漏稅罰乃屬二事,該局提醒營業人,即便無銷售額也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