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3-0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業經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2年1月18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範圍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之申報案件,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12年1月18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辦」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者,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查對或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