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3-0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對個人稅務上之影響如下:
條文 | 條文規定 | ||
綜所稅-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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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 | 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 | 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超過部分稅率10%),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 |
1、自用房地重購退稅: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新舊屋皆設籍並居住。 2、出售房地所得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份稅率10%):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屋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
遺產稅-遺產稅扣除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 |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
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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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5條 | 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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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17條 | 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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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 | 土地稅法第34條 |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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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