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需注意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亦為租賃房屋之代價,應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總額計算,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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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甲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00,000元,承租人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0,000元(100,000元×扣繳率10%),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110元(100,000元×補充保險費率2.11%),則房東實際收到租金為87,890元(100,000元-10,000元-2,110元),當年度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1,200,000元,扣繳稅額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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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公司與房東約定除每月給付100,000元給房東外,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另由甲公司負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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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應為113,777元〔100,000元÷(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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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租金時應扣取稅款11,377元(113,777元×扣繳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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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申報及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400元(113,777元×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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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扣繳憑單應開立租金給付總額為1,365,324元(113,777元×12個月),扣繳稅額為136,524元(11,377元×12個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之作為義務,除了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若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之情形,應特別注意須以包含所負擔稅費金額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正確計算應扣繳稅額,避免因短扣繳稅額或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而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