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3-04-14
致 嘉威客戶
自112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國稅局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上述公告日訂為4/14,公告內容將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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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將統一申請服務客戶之上述核定通知書。
非本所客戶則可透過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