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稅務消息 | 2023-07-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該筆股利之後,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

  1. 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7月20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
  2. 而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16日,則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在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3. 如果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11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股利之有權受領人為繼承人,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因繼承人常疏忽遺漏,該局特別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留意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之股利配發情形,以免漏報。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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