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3-07-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該筆股利之後,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因繼承人常疏忽遺漏,該局特別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留意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之股利配發情形,以免漏報。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