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稅務消息 | 2023-07-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近來審查發現,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常有不諳法令申報錯誤情形,特別整理表列如下案例供參考:

 

適用規定 錯誤態樣 核定結果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本辦法§6) 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1年5月20日辦理申報,並列報減除機器設備實質投資1,200萬元,該機器設備於111年12月7日出售 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延至111年6月30日止。
2.依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機器設備,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之管制期間(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內出售,該減除金額1,200萬元未符規定,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應於最後一筆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本辦法§5) 108年度未分盈餘於110年5月10日辦理申報後,於110年11月5日購置取得A機器設備,111年1月12日購置取得B機器設備,於112年4月20日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應於最後1筆投資完成日(交貨日)111年1月12日起1年內辦理更正,故申請更正期限為112年1月11日,惟112年4月20日申請更正已逾法定期限,致依法否准。
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本辦法§3) 110年度購置機械設備210萬元(含已扣抵之進項稅額10萬元),列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210萬元。 該進項稅額10萬元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自不得再列報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
1、投資建築物、軟硬體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指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本辦法§3)
2、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之固定資產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
110年3月間以109年度未分配盈餘購置2台大貨車並支付價款820萬元,並於同年8月間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80萬元,列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820萬元。 經稽徵機關查得未以購置大貨車成本減除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後之實際支出金額740萬元(820萬元-80萬元)列報,調減實質投資金額8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發現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有上述錯誤態樣或不符本辦法規定事項,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以免因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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