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3-10-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予客戶或員工等,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買禮品時已決定贈送員工,應以相關費用科目入帳,購入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購買禮品當時並未決定贈送員工,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贈送酬勞員工時,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誤將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