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請注意申請期限

稅務消息 | 2024-02-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述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智慧機械與5G系統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申辦系統,依格式填報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並上傳有關證明文件,經系統通知後始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2年度申辦期間應自113年1月起至5月底止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應注意前揭規定之申請時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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