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4-12-18
各位客戶您好 國稅局近期針對營利事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是否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採用權益法,亦即每年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按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提醒您,公司於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來電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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