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4-12-24
各位客戶您好 電子發票應傳輸至平台存證資訊範圍及時限已修正,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下以圖例說明修正重點:
提醒您,應依照上述圖釋範例上傳,避免導致買受人無法正確申報進項稅額、或消費者無法及時查詢發票及消費資訊,影響兌獎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來電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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