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實務運作注意事項

閉鎖性公司實務運作注意事項

閉鎖性公司實務運作注意事項

蔡佳峻 會計師

 

一、前言:

前幾個月相信大家有注意到一個新聞,就是台股股王—大立光家族醞釀成立「閉鎖性控股公司」,透過閉鎖性公司不得任意轉讓股權之特性,避免家族持有之股權流到外人手中,同時避免家族成員與外人結盟搶奪經營權,形成內鬥局面。

何謂「閉鎖性公司」呢?閉鎖性公司制度係於104年9月4日正式施行,是一種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不得超過50人),同時股東股份轉讓受一定條件約束之公司型態。最常出現在公司初創階段。由於股東結構較為單純,不像在資本市場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較高度之監理;因此閉鎖性公司可以基於股東間之約定訂立公司章程做為公司治理依據,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遵法成本,俾利新創公司發展。

承上所述,公司法為降低新創公司法令遵循成本,提出了閉鎖性公司制度,並做出許多放寬,例如1)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2)發行新股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3)股東會開會無須實際集會,可採視訊或書面行使表決權等便利措施。然而實務運作上有些眉角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以免辛辛苦苦召集股東會,最後卻被有心人士提起撤銷之訴。

二、股東會開會無須實際集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

觀諸公司法第177-1及356-8條,針對非閉鎖性及閉鎖性公司都有同樣類似的規定—「股東會得採行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翻譯成白話的意思就是,開股東會時,股東可不必實際到場,而是透過書面來對股東會議案投票。然而這個措施在過去,甚少公司採用,那為什麼後來閉鎖性公司也引進這項措施呢?主要是考量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股東間關係緊密,且通常股東實際參與公司運作,故放寬股東會得以較簡便方式行之,降低召集股東會之成本。

三、實務運作上可能產生之問題

假設情境1如下,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章程規定設董事3人及監察人1人,本次股東會擬修改章程,改設董事5人及監察人2人並同時改選董監事。

程序上先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以便修改章程並改選董監事,股東會修章後,即可以新章程董監事人數(5董2監)進行董監事選舉。

假設情境2如下,乙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因股東皆為家族成員,彼此熟識,為求簡便不實際召開股東會,而採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章程規定設董事3人及監察人1人,本次股東會擬修改章程,改設董事5人及監察人2人並同時改選董監事。

程序上先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以便修改章程並改選董監事,但股東會修章後,當次會議仍應以原章程董監事人數(3董1監)進行董監事選舉,不可逕以新章程董監事人數(5董2監)進行董監事選舉,此處應特別注意。

四、董監提名人數以生效章程為準

上述兩個情境,為什麼會有不同結果呢?那就得要看一下經濟部94.11.30經商第09402426290號函令,該函令內容如下: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一) 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或第216條之1規定,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問是否依同法第177條之1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二) 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以發召集通知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三) 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為準。

依照上開經濟部94年函令,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且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才能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人數進行選舉;如有採用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修章後選舉董監事時,仍應以原章程(即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之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五、結語

套用一句郭董的名言:「魔鬼藏在細節裡。」同樣的,不論是稅法或公司法等法令規定,在經過多年的修正與調整,雖然可能越來越簡政便民,但也可能潛藏一些連專業人士都可能忽略的小陷阱,提醒大家做任何規劃與安排前,應盡可能與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討論與確認,以免因為走錯一小步而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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