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整理‧王紅晴 經理 2021年1月號
揮別動盪的109年度迎接110年新稅年度,嘉威貼心稅務小提醒跟總整理來囉!
110年1月1日
營所稅
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擬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9/12/21初審通過)
營所稅
「臺捷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漏稅協定」將於110年1月1日生效實施,有助雙方企業創造租稅公平及鼓勵投資的友好環境,增進兩國投資、貿易往來、就業機會、技術交流及稅務合作。
捷克是第16個與我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歐洲國家,也為我國簽署的第33個全面性租稅協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表示,為響應節能減碳及落實電子發票政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下稱電算機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營業人可依其規模、業務需求、資訊能力等,自由選擇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
扣繳
扣繳義務人注意了,自110年1月1日起,給付特殊優良教師獎金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為個人之「其他所得」,給付單位給付時免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
勞資/扣繳
行政院勞動部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未達24,000元者,同日起逕行調整。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6,0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6,0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110年1月15日
營業稅
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有特殊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110年1月15日以前申報109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可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
110年2月1日
扣繳
109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2月1日截止(因110年1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網路申報系統將於2月1日午夜12時關閉,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請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110年2月17日
營業稅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展延至110年2月17日(三),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並配合順延至110年2月19日(五)24時。
110年5月31日
營所稅
財政部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事業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給付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若營利事業給付受雇員工於防疫隔離期間之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或者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第2、第3項規定,則當年度所得稅不得適用加倍減除該薪資支出。
營所稅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帳列營業外收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將該補助款帳外調整減列,以計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所稅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項目 |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
---|---|---|
免稅額 | 一般 | 88,000 |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 132,000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 | 120,000 |
有配偶者 | 240,000 | |
特別扣 除額 | 薪資所得 | 200,000 |
身心障礙 | 200,000 | |
儲蓄險投資 | 270,000 | |
教育學費 | 25,000 | |
幼兒學前 | 12,000 | |
長期照顧 | 120,000 | |
基本生活費 |
182,000 (109年調增) |
課稅 級距 急速 算公式 |
級別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
1 | 0-540,000 × 5% - 0 | |
2 | 540,001-1,210,000 × 12% - 37,800 | |
3 | 1,210,001-2,420,000 × 20% - 134,600 | |
4 | 2,420,001-4,530,000 × 30% - 376,600 | |
5 | 4,530,001 以上 × 40% - 829,600 |
註:因110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上述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各項金額與109年度相同。
110年8月14日
海外資金專法
財政部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上路邁入第二年,有意回臺投資之個人或營利事業需於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優惠稅率10%;另依規定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還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半數稅款。
110年12月31日
投資抵減/營所稅
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經提出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營所稅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依該辦法,明定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故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該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即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