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 個人「預售屋轉讓」 收入、費用申報大解析!

房地合一新制: 個人「預售屋轉讓」 收入、費用申報大解析!

房地合一新制: 個人「預售屋轉讓」 收入、費用申報大解析!

許晨芳會計師  2022年6月號

  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2.0上路後,個人預售屋換約交易已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近期陸續收到客戶相關詢問,究竟出售時該如何正確申報呢?就讓嘉威來重點解析囉!

重點整理:

課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預售屋交易)
取得日 105年1月1日以後
交易日 110年7月1日以後 (適用房地合一2.0)
課稅所得額 實際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註)
(*註)相關費用: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有提示費用憑證者,不在此限(所得稅法第14條之6)
課稅方式 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 日內申報繳納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
稅率 持有2 年內:45%
持有2 - 5年:35%
持有5-10年:20%
持有10年以上:15%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舉例來說,A君110年12月購買預售屋案總價1,000萬元,111年4月以1,030萬元轉讓,換約轉手獲利30萬元,已支付給建商150萬元款項,若未提出費用證明下,預售屋交易課稅計算方式:

 收入:180萬元 (已支付價金150萬元+利潤30萬元)
 成本:150萬元,
 費用:180萬元x3%=54,000元 (未提示證明文件時)
   *若採已提示證明文件,依憑證核認,可二擇一從高認定
 應納稅額計算:(180萬 - 150萬 - 5.4萬)x45%=110,700元

重點提醒:

  1. 預售屋收入認定,依國稅局說明,出售人簽訂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成交價額,在出售時尚未支付全部價款,因此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成交價額以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當作收入
  2. 成本以實際支付部分為主。
  3. 費用申報若採未提示交易時之憑證,其成交價額系以預售屋收入3%計算費用,注意非轉讓合約總價。
  4. 國稅局呼籲,個人轉讓預售屋,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所得,請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加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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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聯繫嘉威 許晨芳會計師 (分機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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