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許晨芳會計師 2022年6月號
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2.0上路後,個人預售屋換約交易已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近期陸續收到客戶相關詢問,究竟出售時該如何正確申報呢?就讓嘉威來重點解析囉!
重點整理:
課稅規定 |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預售屋交易) |
取得日 | 105年1月1日以後 |
交易日 | 110年7月1日以後 (適用房地合一2.0) |
課稅所得額 |
實際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註) (*註)相關費用: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有提示費用憑證者,不在此限(所得稅法第14條之6) |
課稅方式 | 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 日內申報繳納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 |
稅率 |
持有2 年內:45% 持有2 - 5年:35% 持有5-10年:20% 持有10年以上:15%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
舉例來說,A君110年12月購買預售屋案總價1,000萬元,111年4月以1,030萬元轉讓,換約轉手獲利30萬元,已支付給建商150萬元款項,若未提出費用證明下,預售屋交易課稅計算方式:
收入:180萬元 (已支付價金150萬元+利潤30萬元)
成本:150萬元,
費用:180萬元x3%=54,000元 (未提示證明文件時)
*若採已提示證明文件,依憑證核認,可二擇一從高認定
應納稅額計算:(180萬 - 150萬 - 5.4萬)x45%=110,700元
重點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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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聯繫嘉威 許晨芳會計師 (分機381)。